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方刚提供 点击: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我省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集中精力发展主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创造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陕西省《关于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市县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统一移交到属地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和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原则上先维修改造,再完成移交。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移交与接收双方要主动对接,摸清底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协商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分离移交工作执行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同一区域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企业分离移交分批分步实施,先推进中央下划企业,再推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后推进其它部门监管企业和省属下划企业(省属下划企业是指按照《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08号)精神,下划各市管理的省属企业及政策性破产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对“三供一业”设备设施详细摸底,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所在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共同协商制定维修改造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时间节点等,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择优选择接收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妥善安置从业人员。截至分离移交时仍在册,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的 “三供一业 ”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各市(区)、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移交前,所涉移交人员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移交企业足额补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无法接收的 “三供一业 ”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精神,对分离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性质的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信息公开、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等工作,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企业要做好调查摸底、制定维修改造方案、测算费用、维修改造施工、验收、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签署移交协议、资产接收、人员接收、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其中财务处理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执行。多元股东企业应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维护社会稳定。要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转岗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维修改造费用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省属企业及省属下划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承担主要成本,根据改造预算,结合财力情况,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拟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职工家属区,执行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制定;

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已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省上不再重复补助。

市(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摸底,明确改造标准。

    各市(区)政府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有企业对所办 “三供一业 ”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维修改造标准。各市(区)将调查摸底情况报省国资委(20175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改造方案,启动维修改造。移交企业要制定整体改造规划、工程概算、进度安排等工作方案,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资料汇总上报、费用整体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与各市(区)政府、接收单位加强对接,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完成维修改造。已完成前期基础性工作的中央下划和省属企业可按照原工作计划,加快组织实施各项分离移交工作。

市县所属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三)确定接收单位,商定移交事项。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各市(区)政府帮助移交企业协调确定接收单位,必要时要建立接收平台,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接,按照市(区)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标准,完成移交资产、移交人员等移交事项的确认工作。涉及农网改造的供电移交企业要积极与省地方电力公司协商,争取纳入农网改造计划。

    (四)签订移交协议。各市(区)、县政府组织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按照双方达成的意向签订分离移交协议,除移交资产、人员安置、资金保障等事项外,协议中还要明确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的工作分工,落实管理责任,使职工居民正常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得到充分保障。

(五)全面分离移交。各市(区)、县政府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分离移交协议,办理完成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类手续。各市(区)政府要重点支持偏远地区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积极探索分离移交工作新途径,创新解决问题的办法,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六)检查协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及时对各市(区)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遗留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推动分离移交工作全面完成。

五、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供一业”移交中有关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工作。省国资委负责“三供一业”移交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措资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有关维修改造标准、验收、物业管理等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比照省政府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本市(区)属地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完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标准,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创造便利工作环境。

    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6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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